离婚后疏于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顾晓丹 发布时间:2019-04-17 浏览次数:801
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明确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母亲,但离婚后费某发现前妻对儿子疏于管教,欲夺回抚养权的他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权纠纷。
2003年,情投意合的两个年轻人费某和顾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顺利地在民政局领取了“红本本”,2006年他们诞下了爱情的结晶儿子小费。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中的种种烦恼接踵而至,费某和顾某终究敌不过柴米油盐的考验,2015年他们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费随母亲顾某共同生活,并由其负担儿子的抚养费。
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的顾某倍感生活压力,2017年年初,顾某以儿子小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费某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费某同意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400元。然而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步入青春期的小费叛逆性格彰显,经常迟到、旷课,学校老师多次同顾某联系,忙于工作的顾某依旧对儿子不管不问,完全不配合学校老师的工作。父亲费某得知此情况后,于2018年年底将儿子接到了身边,主动承担起了教育管理孩子的义务。为了给儿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费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与费某离婚时虽约定了抚养权归顾某,但在履行抚养义务过程中,顾某对未成年的儿子疏于管理教育,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费某目前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在庭审中小费也当庭表示愿意随父亲费某共同生活,而且现在已经实际在费某处生活。为有利于小费的健康成长,法院最终支持了费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变更小费的抚养权。
法官评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在现实生活中,若实际情况发生改变,对方可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本案中的顾某疏于对儿子的教育管理,故法院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了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