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权异议滥用的思考
作者:唐修荣 发布时间:2011-02-12 浏览次数:1071
该案引起我庭较大关注,并不是案件究竟应当由那个法院管辖,而是被告在管辖权问题上绞尽脑汁、纠缠不休的背后原因。经统计,颜单法庭今年上半年即有4件案件因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都没有提出实质性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说法“我就认为你们没有管辖权,上诉是我的权利”。但不管什么样的异议都得裁定,等异议被驳回后接着上诉,这样经过一轮管辖争议,等最终结果下来,办案期限加上移送案卷时间,少则要二个月,多的长达四五个月甚至更长。这样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时间相应就延长了很多,当事人也会利用这个时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或是用其他手法来逃避债务。 诉讼管辖不仅是迈向实体正义的第一步,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步。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保障当事人诉权和构建程序正义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常有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这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原告方权利的保护。仅以我庭的相关案件为例,分析管辖权滥用的原因,并针对性的提出若干解决对策。 第一、为什么当事人会滥用这项权利?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行使异议权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即可,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都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且当事人可以对裁定提起上诉。该规定没有任何限定异议及上诉的条件,也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再加上成本很低,这是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如前述案例,被告乔东海在上诉状中称:“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淮安市清浦区,但相关证据需法院前去调取”,事实上居民的常住证明当事人本人即可申请公安机关出具,也不属于必须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而且该案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和上诉都是在法律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甚至代理人就在建湖却将上诉状邮寄至中院,很明显的是滥用管辖权异议这项权利,拖延审理。但限于法律的规定,我们仍要按程序办事,对当事人这些做法是心中有气却不能表现出来。而对于当事人,他们在滥用这项权利获取非法利益的同时却基本没有任何损失,其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第二、如何应对这种现状?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产生的危害是十分明显的:一是拖延审理周期,权利人的权利难以及时得到救济。二是人为增加法官工作量,加剧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严峻形势,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三是一定程度上损害法律权威和法院司法公信力。如何最大限度地遏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现象发生,值得探讨和分析。笔者结合自己和同事的经验,认为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如果案件本身从法律规定看,受案法院的管辖权没有疑义。一旦当事人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可向相关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同时以社会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展开教育,引导其注意自身社会形象,从而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2、加快审理交接进程,尽力压缩当事人滥用权利空间。 现行民诉法第38条对一审法院收到管辖异议后的审查期限未作明文规定,第159条对二审规定了30天的期间(所有裁定一律适用30天)。基于法律这样的规定,再加上一、二审法院移交上诉卷宗时间还不计算在内,就给了异议人较长的利用空间。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一、二审均可在10日内审查、审理完毕,上诉卷宗交接期限亦应限制在5日内,以减少当事人利用空间。如本庭一件承揽合同案件,原告厂家经济十分困难,已经3个多月没发出工资了。被告在答辩期满前一天提出管辖权异议,本庭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迅速的做出裁定,在被告提起上诉后当天即将案件移送中院,并及时与中院承办人联系,争取了尽快处理,从收到被告上诉状到重新确定开庭时间仅有5天时间,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3、灵活运用民诉法规定的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手段。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目的无非是拖延时间,转移财产等,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通过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减少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可期待利益,从而从根本上减少滥用情况的发生。 4、程序设置问题。包括限定管辖权异议和上诉的基本条件,提高上诉费用的收取标准,制定完善的惩罚性措施等等。 5、基于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在管辖异议权滥用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对法律服务行业的规制无疑可以对该现象的遏制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在实践中尝试向司法局等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行为,处分恶意滥诉 这样,那些明知没有正当理由,却试图利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为自己争取非法利益的当事人,必须在可能付出的高昂代价用和可能争取到的不多的利益之间谨慎权衡;而对于那些真正需要行使管辖权异议的人来说,不仅可以得到更及时的答复,而且也不必为诉讼费用而过分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