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瑕疵致返工 货款可否抵扣返工费?
作者:华灵芾 薛雨 发布时间:2012-11-28 浏览次数:264
购买的排水管存在质量问题,虽卖家及时更换了水管,但重新铺设管道产生了不小的费用,被侵权的买方却未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而是“自作主张”地将未付清的货款抵扣返工费用,又未保存被更换的“问题水管”,最终从“有理方”变成“理亏方”。日前,惠山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反诉不能的买方最终同意支付其拖欠的货款50万元。
2010年6月和7月,常州某管件公司与无锡某挖运队签订排水管买卖合同,约定由管件公司向挖运队出售污水排水管若干,总价值103万元,挖运队先期支付了48万元,尚结欠55万元货款。挖运队的经营者尤某收到货物后,随即将该批排水管埋在地下,但施工后不久,排水管就出现了破裂的现象,尤某遂通知管件公司,要求更换水管。管件公司现场查看后,派员对水管进行了更换,尤某又雇人返工,铺设新的排水管,并因返工产生了近50万的施工费用。就这笔费用的承担问题,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想到还结欠管件公司50万元货款,尤某便“自动”将结欠的货款与返工费用相抵扣,认为“双方从此再无瓜葛”。2012年3月,迟迟未收到剩余货款的管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尤某支付拖欠的货款55万元。
接到诉状的尤某这才慌忙提起反诉,要求管件公司赔偿其因水管质量瑕疵造成的返工损失,可有质量问题被更换的水管早已被尤某扔弃。惠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结欠货款属实,且尤某不能提供因水管质量瑕疵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反诉举证不能,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自己承担。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50万元了结此纠纷,尤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于3个月内付清该50万元货款。
法官点评:在市场经济活跃的今天,因商品质量瑕疵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少见。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就要对商品的检验作出详细的约定;在交付货物时,务必要对货物的实际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人员、验收方法、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如因质量瑕疵而造成损失的,要及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下证据,并及时通知卖方进行处理。像尤某那样,不保留相关证据,自作主张将“货款抵扣返工费”,不受法律保护,最终只能“自吞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