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十几年的房子能收回吗?
作者:徐旭华 发布时间:2007-03-07 浏览次数:2416
本网南通讯:近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方某将房子卖给被告林某十几年,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近期因建设需要该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比当初房屋的买卖价格成百倍增长,利益的驱动使原本关系挺好的两家人为此争吵不休,方某向开发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某原先居住在南通农场二大队的三间公房里,与被告林某是隔壁邻居。1993年,方某在农场的场部另卖了一套房屋居住。1995年,住房制度改革时,方某购买了原先居住的公房,并领取了产权证书。林某一家只住两间房屋,女儿已渐渐长大,感觉到住房越来越紧张,于是向方某提出购买其空置的三间房屋,方某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房价格为1800元。协议签订后,林某依约给付房款1800元,方某将房屋交给了方某。在对该房屋简单装修后,林某一家住了进去,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两家虽然不再是隔壁邻居,但相距很近,仍一如既往地相互帮助,关系很亲密地过了十多年。2006年10月,房屋所在地段被政府征用,列为拆迁范围。因房子一直未过户,虽然林某一家已居住了十多年,但产权所有人仍是方某,拆迁公司找到了方某,经评估三间房屋的拆迁款是12000元,且可享受被拆房屋相同面条的低价位商品房。原来18000元的房子一拆迁竟然带来这么大的利益。方某的心里失去了平衡,想贴被些钱把房子要回来,就请人做说客,林某见住了十几年的房子一拆迁被告就反悔,非常气愤,不同意方某的建议。方某隐瞒了事实真相,向南通开发区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归还借用的房屋。审理过程中,林某出示了双方于1995年签订的购房协议及付款收据后,方某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承办法官虽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认为原、被告均为南通农场的职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理应认定有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上诉,目前判决文书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