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工行牡丹信用卡用户,办卡后透支了5万元,经催要偿还了部分本、息,余欠部分无还款诚意。而当银行一方向其讨要时,该信用卡用户竟然回答说:我不是不还,而是不清楚还款数额。而事实上,该信用卡用户就是不愿意还。无奈之下,银行一方只得将其告到法庭。

 

近日,盐城亭湖法院审结并宣判一起信用卡透支引起的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盐城某工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本14980.45元,并支付至该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应承担的相关息费;保证人孙某对成某的上述透支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成某因申请牡丹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于20091126日在盐城某工行处填写了申请表,并向盐城某工行提供了申办牡丹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承诺书和银行卡透支保证合同等相关材料,开立牡丹贷记卡账户,卡号为370246015784011,授信额度为5万元。在办卡过程中,盐城某工行向成某提供了办理信用卡所涉及相关《章程》、《合约》等文件,成某经阅读后签名确认已知悉并保证遵守。其中,《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计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止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银行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持卡人连续两次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银行有权停止牡丹信用卡的使用。《牡丹信用卡保证合约》约定:保证人孙某对持卡人的透支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办理牡丹贷计卡人员项下牡丹贷计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和发卡行为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成某在与银行签订完上述合同以及取得该信用卡后,于2009121日在江苏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刷卡消费5万元用于购车,次日,在盐城某工行下属的开放大道支行办理24期分期付款业务,从20091221日至20101119日累计还款4次,累计还本、息计35270元。其中,扣除2010625日前违约产生的利息250.45元,实际尚欠本金14980.45元及2010625日后所产生的相关息费未还。盐城某工行经多次催要未果,将成某和孙某列为被告状告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透支的本金14980.45元及相关息费,被告孙某对被告成某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盐城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牡丹信用卡合同及保证合同、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盐城工行已履行了贷款的责任,被告成某作为持卡人在持卡消费过程中,违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的约定,未能按时还款,经原告催收后仍不能按约及时偿还透支本、息,依法应承担偿还透支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孙某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成某持卡透支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对透支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