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边厢,一家500人的大公司要整体搬迁到距离十几公里以外的新地址,提供两种解决方案:搭乘班车或领取补贴购买电动车;那边厢,一名工龄十年的老员工患有眩晕症,乘车有困难,又因丈夫患病需要照顾等特殊原因,不能骑电动车耗费太多通勤时间……面对劳资双方各有难处的具体情况,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经济补偿金纠纷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而归,并对法官的诚信、耐心、细心表示感谢。

公司并无过错,员工情况确实特殊

2010年5月,王女士入职泰山公司。“我的家就在公司附近,骑电动车单程十分钟左右。”据她陈述,丈夫身患残疾,孩子在上学,家里全靠其一人支撑。2018年3月,公司因搬迁向所有员工提供了两种交通解决方案:搭乘班车,或者领取3000交通补贴购买电动车。

“方案刚出来的时候我就和领导反应过,新厂骑电动车需要50分钟,我自己又患有眩晕症,坐大巴就会头晕,一次两次还行,天天吃药的话太伤身体了。”庭审中,王女士表示,对于这种眩晕症,医院不会开具诊断证明书,但向法庭提供了病历,证明其确实有多次去看病,患者主诉“头晕”。

对于王女士情况,公司也很重视,“领导还专门和她开会进行研究,但依然没有商讨出可行的解决办法。”泰山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毕竟公司这么大,不可能因为一个员工的特殊原因而不搬迁。到2019年6月,泰山公司顺利完成搬迁,500余位员工悉数前去新址工作,只有工龄近10年的王女士没有前去。多次发函催促后,公司援引员工手册规定的“连续旷工三天即可开除”的条款,辞退了王女士。对此不满的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获得了支持。“按我的工龄和月均工资,仲裁委支持公司赔偿我5万余元。”王女士说。

法院: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我们不服上述仲裁,于是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原告泰山公司提出,“2016年公司组织免费旅游,去莫干山玩,大巴车坐了好几个小时,没有发现被告王女士有眩晕症的症状。”公司还提出,在没有搬迁前,被告基本每天加班,上班时间从早上7点到晚上7点,与其无法付出更多通勤时间照顾家庭的陈述并不符合。

王女士辩称,当初旅游是吃了晕车药去的,但效果不好依然头晕,于是接下来的2017、2018年的免费旅游都没有参加,“而且不参加公司也不会折现”,对于经常加班,被告称,就是为了多赚点钱啊,“有加班我才能拿5000多元一个月,不加班的话基本工资才2000元出头。现在被辞退了,我又在家附近找了一份超市理货员的工作,月工资也只有两三千元。”

承办法官表示,这类案件如果判决的话,只有“全无”或“全有”两种结果。“就是说,要不公司付给王女士5万余元,要不王女士一分钱也拿不到。”他指出,客观来说,公司方面没有过错,而王女士的自身情况也确实特殊。所以站在具体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立场,考虑到他们可能遇到的问题与风险,我偏向调解解决这个案件。”

最终,承办人分析调解与判决的利弊后,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积极耐心释法析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泰山公司支付被告王女士各项补偿共计3万元。

【法官连线】“想你所想,急你所急,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

回到这个案件本身,对公司来说,万一案件败诉,影响不太好,更何况仲裁时已经败诉了。而且搬厂过程中仅有被告一人出现特殊问题,所以就算这个案件调解,也不会引起示范性效应,对公司而言,花3万元规避全部风险,并不是花钱息事宁人,而是选择了相对稳妥的解决方式。于女员工而言,从专业角度来看,其实她的诉讼风险更高,如果判决书结果是全无,那么她还要自己承担律师费,如今在超市打工的她,家庭经济情况将雪上加霜。如今能拿3万元解决问题,于她而言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一点,从她签字时如释重负的表情中也可以看得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