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履职受伤 物业赔偿八万
作者:曹士平 贾亚兵 发布时间:2007-03-05 浏览次数:2240
2004年11月,姜堰市某物业公司招收赵某从事小区保安工作。
2005年8月,赵某经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同年9月,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为工伤。物业公司认为赵某是自残,不构成工伤,不同意给赵某落实工伤保险待遇。2006年11月,赵某向姜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需向赵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等合计10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姜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给予被告赵某工伤待遇。鉴于年关将至,为化解劳资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姜堰法院受理后,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主审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尤其向物业公司负责人宣传了国家的相关劳动法规,指出被告确实是在履行原告公司安排的工作中受伤的,被告的履职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虽然公司也比较困难,但被告身受重创,今后的生活必受较大影响,公司应予体恤。在法官精湛的说理、公正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四个小时的较量后终于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