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出台《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实施意见》
作者:孙妍 发布时间:2012-11-28 浏览次数:337
近日,江阴法院出台《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环保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减轻、消除环境危害,保障环境保护高效执法。
根据该《意见》,法院将对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未经合法登记、从事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以及已取得工商登记但未经环保行政职能机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即擅自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影响较大、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企业或个人等,及时裁定准许环保行政职能机关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送达裁定的同时,在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张贴禁止令,并向被申请人进行不停止违法行为风险告知。若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采用暴力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阻碍执行的,法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甚至追究被申请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法院希望通过该禁止令的适用,使违法行为得到进一步遏制,防止环境污染进扩大,保护民生,并使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效力得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