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为12年前的术后检查不完善埋单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7-03-02 浏览次数:2288
本网徐州讯:2006年8月,当杨侠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鼓足勇气向法院递交诉状的时候,她也许对自己的举动更多地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但时间到了
当年仅5岁的杨侠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于
在诉讼期间,徐州市医学会对该病例技术鉴定认为:1、术前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2、12年前采取本手术方法不违反医疗原则。3、目前患者房缺残余漏,确认系医源性因素所致,无依据。4、术后相关检查不完善。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之规定,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杨侠因先天性心脏病入住被告徐州某附属医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由于术后被告未给杨侠进行完善的检查,导致其未能及时发现心脏仍有房间隔缺损,从而延误了治疗,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一定损害,虽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结合杨侠 需继续手术治疗及实际困难等具体因素,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医院赔偿杨侠损失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