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屋顶摔下受伤 房主被判担责五成
作者:仲璐 马巍 发布时间:2011-02-12 浏览次数:357
近日,金湖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朱某赔偿在为其维修房屋时不慎摔伤的原告李某各项费用合计16000元。
原告李某系农民,其在农闲时一直以帮人维修房屋挣钱补贴家用。2010年年初,被告朱某经人介绍找来原告为其翻修房屋屋顶,并口头约定维修结束后朱某给付李某200元的报酬。第二日,李某依约对该房屋的屋顶进行翻修,但在维修过程中李某忽然一脚踩空,从屋顶摔落。经金湖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股骨胫骨骨折,经治疗共花去各项费用32069.5元。在李某治疗期间,朱某未支付任何费用,2010年9月,李某起诉至金湖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4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替被告修理房屋,被告支付报酬,原告可按自己的意识独立完成工作,原、被告间应属承揽关系。原告系农民,不具备修理房屋的从业资格,被告选任原告具有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主审法官在查明以上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几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