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互相推诿拒赡养 教育普法判决尽义务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2-12 浏览次数:378
八旬老妪,丈夫去世,子女对其赡养问题互相推诿拒绝赡养,实在无奈的老妪具状诉讼两子。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老太与丈夫沈某(已去世)组成家庭后,生育三个儿子,长子早年去世,王老太单独生活,近几年来,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疾病,不能独立生活,就赡养问题,双方产生争议,两子互相推诿,王老太要求随二子生活,由两个儿子承担赡养费和医疗费,三子不同意,要求王老太轮流生活,不直接给付费用。王老太在两子互相推诿的情况下,仍一人独自生活,无奈于 另查明,王老太与前夫婚生一女一子,其中儿子已死,女儿随王老太到沈家生活,9岁后由其叔叔带回去抚养,两被告不主张王老太的女儿承担原告的赡养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系母子关系,现原告年事已高且多病,并丧失独立生活能力,要求两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要求固定随二子生活,并无不当,两被告应当按老人的意愿安排好原告的晚年生活,为赡养问题,两被告互相推诿显属不当,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按农村标准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的请求成立,本院亦予以支持,遂作出两被告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