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15,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1家公司和3个“税耗子”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南通亨利工贸实业总公司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亨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登银有期徒刑116个月,撤销原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6个月;同时判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被告人黄高平、王建杨有期徒刑14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分别判处30万和22万元的罚金。被告人王建杨已退赔税款人民币218424.8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黄高平、被告单位亨利公司未退赔的税款人民币144108.24元。

现年54岁的唐登银,初中文化,系南通亨利工贸实业总公司经理,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595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为他人疯狂蛀蚀国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黄高平,又名高池平,年已49岁,小学文化,家住南通市开发区富民新村,是一名无业游民,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2423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627刑满释放。37岁的被告人王建杨,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初中文化,系原南通亨利工贸实业总公司华仪销售分公司挂靠经营者。

经审理查明,20055月至20061月间,被告人黄高平从他人处获取税票,以票面额1.5%2.5%的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虚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价出售给被告人王建杨,被告人王建杨再加价出售给被告人唐登银,先后虚开了5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362533.06元,供亨利公司抵扣税款。

另查明,20042月至20059月间,被告人黄高平从有关单位先后虚开了2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142403.19元,供南通惠特机配有限公司抵扣税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杰已判刑)。

案发后,南通市惠特机配有限公司退出了非法抵扣的全部税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高平、王建杨、唐登银及被告单位亨利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征管监督管理规定,分别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黄高平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建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数额较大;被告单位亨利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并使国家税款被骗达3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唐登银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建杨在20057月份为谋取非法利益,将经手虚开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被告单位亨利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时,其身份早已不是亨利公司的挂靠经营者和其他人员,故未采纳其辩护人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黄高平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登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建杨积极退赔税款,预缴了部分财产刑的执行保证金,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其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