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税耗子”虚开税款50万元最高被判14年
作者:王志彬 张瑜 发布时间:2007-02-26 浏览次数:2294
现年54岁的唐登银,初中文化,系南通亨利工贸实业总公司经理,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06年1月间,被告人黄高平从他人处获取税票,以票面额1.5%至2.5%的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虚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价出售给被告人王建杨,被告人王建杨再加价出售给被告人唐登银,先后虚开了5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362533.06元,供亨利公司抵扣税款。
另查明,2004年2月至2005年9月间,被告人黄高平从有关单位先后虚开了2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142403.19元,供南通惠特机配有限公司抵扣税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杰已判刑)。
案发后,南通市惠特机配有限公司退出了非法抵扣的全部税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高平、王建杨、唐登银及被告单位亨利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征管监督管理规定,分别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黄高平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建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数额较大;被告单位亨利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并使国家税款被骗达3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唐登银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建杨在2005年7月份为谋取非法利益,将经手虚开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被告单位亨利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时,其身份早已不是亨利公司的挂靠经营者和其他人员,故未采纳其辩护人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黄高平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登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建杨积极退赔税款,预缴了部分财产刑的执行保证金,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其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