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王老人一生历经坎坷,丈夫早已去世,含辛茹苦地将7个子女拉扯大。现在长子已年过六旬,次子也到了而立之年,可谓儿孙满堂,王老人早该颐养天年了。然而,事与愿违,王老人因完全丧失生活能力,子女们不愿承担养老义务。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判令7个子女分摊2414.44元医疗费,法院根据子女的经济状况每个子女每月分别支付给老人100元、60元不等的生活费,刘老人随次子一起生活。

原来,新沂市一镇的王某夫妇婚后共生育7个子女,现今均都成家自立。王老人随三子生活多年,后三子将王老人居住的1间半房屋转卖给王老人二儿子,房款归三子所有。2000年以后,王老人因体弱多病,与三子发生纠纷。其三儿子不愿赡养王老人。20008月,在王某亲属范某的主持下达成一份暂时赡养协议:三子每月付给母亲150元作为生活费用,遇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其付20%,其余由另外兄妹负责;后王某因病治疗花去医疗费2414.44元,该费用三个儿子均未支付过一分钱,三子也未按2004年的协议承担相应义的义务。2006年,王老人又因车祸现生活已经不能自理。7个子女之间因赡养王老人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子女们不愿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王老人终将子女们告上法庭。法庭上,王老人的子女各诉苦衷,互相推诿,都不愿与王老人共同生活。主审法官苦口婆心地教育说服7个子女共同承担起养活老人的责任,让其有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安度晚年。然而,法官的一番心血付之东流。在老人与子女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