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份内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沈峥嵘 发布时间:2011-02-12 浏览次数:1189
“新形势下,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已成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对记者说,“在能动司法中,运用审判方式的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力促公共事务依法管理
“各级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其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地出庭应诉。”这是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作出的规定。
省高院进一步下发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制度。根据要求,各中级法院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党委、政府提交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辖区行政诉讼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情况、辖区法院促进行政法治建设的具体举措、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增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能力促进依法行政的主要建议等内容;报告应当重点围绕当前各地行政争议热点、焦点领域,通过行政审判视角,从服务大局、促进依法行政的高度,以统计数据、典型案例等方式分析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前科消灭”:让失足少年卸去“千古恨”
这一制度是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联合政法委、公安、检察、司法、教育、妇联等10部门出台的。这意味着,该辖区内有轻微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原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存不予公开,犯罪记录不记入学籍和人事档案,当事人的就学、就业等权利不受限制。
“法院可以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以最高法这一精神为依据,鼓楼区法院在全省率先探索。对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刑罚执行完毕后经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考察、审批程序后,其前科消灭。对处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处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处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六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经申请、考察、审批程序后,其前科消灭。
为促进服刑人员改造与回归,徐州法院还在全国率先引入假释审前调查、建立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机制、设立监狱巡回审判法庭、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假释案件审理和社会公众旁听……两年来,共审结假释案件368件,假释准确率为100%,无一名服刑人员因违规或再犯罪而被撤销假释。
创新社区巡回审判机制:提升司法服务基层能力
2010年5月,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居民起诉要求楼下住户拆除凸出式防盗窗。该纠纷在吴中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社区干部被邀请到庭协助调解,物业公司和社区居民都赶来旁听,法庭成为了一个“法律课堂”。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行拆除防盗窗以消除安全隐患。
据了解,从2009年下半年起,吴中区法院在原有4个下设法庭的基础上,建立了15个巡回审判点,并依托巡回审判点,兼设了特约调解点和诉讼服务点,实现了司法职能面向基层的深度延伸和广度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