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被拘留也不还,辛苦工钱岂容欠
作者:泗阳县人民法院 赵宸 发布时间:2018-09-05 浏览次数:588
沈某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饭店,周某、李某、张某系其雇佣的员工,因未及时支付三人工资,被三人分别诉至法院。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查确认沈某于2018年3月15日分别向周某、李某、张某出具欠条,载明所欠2018年2月1日至3月15日工资分别为9250元、7500元、9000元,并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于2018年4月16日分别判决沈某支付周某、李某、张某工资款9250元、7500元、9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沈某未履行,周某、李某、张某分别向泗阳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泗阳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某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悉数被签收。泗阳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某财产等情况进行“五查”,发现沈某名下有登记的房产信息。
被执行人沈某根据传票通知的时间来到法院谈话,沈某辩称上述文书系其儿子签收未向其告知,法院向其直接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对其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沈某慌称系其与前夫吴某一人一半,且登记是吴某一人名字。沈某称租地经营的苗圃尚未拆迁,现其在某中介公司上班,工资根据业务量核定,无保底工资。当天因案件双方就还款方式和期限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法院未对沈某采取强制措施。
后沈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周某、李某、张某将被执行人沈某带至法院,经案件承办人于睿多次法律释明和耐心劝解,沈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当即决定以周某申请执行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对沈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依法向其送达《拘留决定书》。此后执行干警前往泗阳县拘留所提审沈某,沈某依然拒不履行。
经法院查实,上述沈某所称其与前夫一人一半的房产原系夫妻共同财产,于2015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时即约定归沈某所有,对方放弃分割,沈某未如实申报财产。法院决定以李某申请执行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沈某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对沈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依法向其送达《拘留决定书》。
之后案件承办人于睿多次前往泗阳县拘留所提审沈某,沈某虽经本院多次法律释明和劝诫,明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和拒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却依然态度强硬,满口都是别人差她钱要不回的委屈,丝毫不顾这三案中被她差工资钱人的辛酸和无奈,反而质问执行干警为何帮着申请人讨债而不顾及其饭店的经营,质问法律为什么这样不公平!房子有,还钱没有!你们法院一年最多拘留我2次,每次最多也就15天。
法官点评:
上述三案的执行过程中,对三名申请人苦苦讨要的工资钱,被执行人沈某虽经多次法律释明、耐心劝诫,明知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却依然拒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除加大对其房产依法处置力度外,沈某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或将面临罚款直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执行过程中,沈某反复提及法律是公平的,诚然,奉法者以为,法律不仅是公平正义的,而且法律是有温度的,但司法的温度绝不是沈某妄图躲避,拒不履行的理由,如果法律的公平真正根植于沈某的内心,那她理应遵从法律,遵从自己内心的良知,换位思考,尽快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解脱他人,救赎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