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拿瓦”遭侵权 著作权人获赔偿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张勇 发布时间:2017-11-21 浏览次数:448
国产动漫剧《铠甲勇士》塑造的“拿瓦”、“赤猿卫”等形象,受到观众喜爱。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拿瓦”著作权人起诉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认定某超市销售印有“拿瓦”形象的书包构成侵权,并判令某超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人物形象-拿瓦”的著作权人,该作品于2012年5月1日完成创作,并于2013年11月29日获得广东省版权局著作权登记。2016年9月,原告发现某超市未经允许擅自销售侵害原告上述著作权的书包。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对某超市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对销售书包进行封存。因书包上印有的动漫形象涉嫌侵害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销售,赔偿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某超市当庭喊冤,表示其从未销售过原告所指控的“人物形象--拿瓦”的商品。公证人员到店里来时未说明身份,对于原告举证的公证书不予认可,认为是原告与公证处将被告所出售的书包调了包。
据了解,奥飞公司公证保全封存的产品是一个书包,该书包正面印有一红色动漫形象,与奥飞公司主张保护的“人物形象-拿瓦”的上半身整体外观上基本一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系“人物形象--拿瓦”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在被告某超市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证明效力。被告某超市主张其从未销售过涉案书包,系原告奥飞公司将其所销售的背包调了包,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事实主张法院碍难采信。被告某超市未经原告奥飞公司许可,销售带有与原告奥飞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拿瓦”作品相近似的形象图案的书包,侵犯了原告奥飞公司对该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合考虑作品的知名度、侵权情节、被告的经营规模、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被告某超市赔偿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人物形象-拿瓦”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并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