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品牌直营店 样品处置闹官司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徐丹丹 发布时间:2020-09-07 浏览次数:870
一经营者退出某家具品牌直营店,与厂商因样品处置产生纠纷,家具厂商诉至法院,要求经营者支付相应货款。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样品所有权、管控权属于家具厂商,经营者撤出后,样品应由厂商取回,遂判决驳回家具厂商诉讼请求。
样品权属未先约定
2016年,某家具生产商欲设立品牌直营店,为此,其缴纳了租赁定金,并与经营者王某就铺位租用、装饰装修、样品摆放等事项进行磋商,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随后,王某在家具厂安排下于2016年8月完成直营店装修。
2016年8月17日,家具厂将第一批样品送到直营店,由王某签收。随后,家具厂亦陆续向直营店投放样品。从现有证据看,家具厂提供给直营店的出货单中未标注价格,王某也未向其支付货款。
样品全部到位后,王某就开始进行家具销售经营。根据双方约定,必须先足额付款,才能由家具厂安排提货,实际操作中,双方亦按此执行。
2018年4月,王某撤离直营店,但对此前家具厂提供的样品未作处置,仍滞留在店铺内。
2019年初,家具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样品货款31万余元。
庭审辩论各执一词
庭审时,原告家具厂诉称,根据被告王某的要求,我公司提供样品在其经营的地方进行摆放,由王某与客户洽谈品种、规格、件数、价格,并收取货款,再由王某按照与我公司商定的价格付款并将货物提走。被告王某经营直营店期间,先后数次从我公司提走样品合计31万余元尚未支付。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家具厂提供样品是为了直营店摆场出样所用,双方在交接时未明确具体价格,送货单中也没有注明产品单价,对于样品双方显然不形成买卖合意。况且,根据双方交易习惯,都是先付款才出货,对样品部分并未支付货款,样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家具厂。
公正判决释明法理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样品如何处置双方在交付时并未约定,但从现有证据看,样品的所有权、管控权仍在家具厂,在王某撤出直营店后,理应由家具厂自行取回样品,王某有义务协助清点、交接,如有短少,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关涉样品所有权归属问题,及财产权利人取回权问题。
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返还或交付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取回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二是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管理人所有的占有财产;三是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本案中,对于样品所有权问题,从现有证据看,双方未对样品所有权进行约定,但双方交易习惯均是先付款后发货,样品出货单中未标注价格,被告王某亦未支付样品货款,进而双方当事人对样品并无买卖合意,样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仍归属于原告家具厂,家具厂主张王某作价支付样品货款缺乏依据。至于样品的取回权问题,在被告王某撤出直营店后,原告家具厂作为样品所有权人理应享有样品取回权,被告王某应协助家具厂清点、交接。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合作经营有风险,合作前应签订书面协议,对相关事项予以约定,以避免发生矛盾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