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能否成为离婚诉讼中的第三人?
作者:刘媛媛 发布时间:2012-11-27 浏览次数:666
“小三”是人们对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的称呼,关于“小三”的法律问题,多围绕财产权、配偶权等进行探讨,但实体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程序的保障,在因“小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中,“小三”能否以第三人的角色参与到诉讼程序当中?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离婚案件中,一般涉及三个方面,即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子女抚养,对于夫妻关系和子女抚养权两项,“小三”显然没有独立请求权,对这两项的处理结果与其也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即使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其也不是相关权利义务的当然承继者。唯有夫妻财产的处理上,“小三”既有可能有独立的请求权,也可能与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乙因甲有外遇而诉讼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对甲在某银行的20万元存款处理上产生争议。案外人丙提出该笔存款系其与甲在同居期间共同赚取,应先分得一半。此种情形,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否就可确定丙具有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婚姻法》及三个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时应确立丙诉讼第三人的地位,理由如下:1.夫妻财产的处理应以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为前提,即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先行剔除。甲与丙共同赚取财产中只有甲应得部分才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丙应得部分须现行剔除;2.纵使丙破坏甲、乙婚姻的行为有错,也不因此导致其财产被剥夺。至于损害配偶权的赔偿请求则属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且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婚姻无过错方可向案外人请求损害赔偿;3. 第三人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便于查明案情,彻底解决纠纷,也避免关联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这个意义上说,允许丙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也是确有必要的。
案例二:乙因甲有外遇而诉讼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甲因有过错而少分财产,但以甲名义对外20万元的负债(其情人丙系连带保证人)分配上产生争议。丙认为若由甲单独偿还,则大大增加了自己的保证责任,应按财产分配比例对该债务进行分配。此种情况,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样,是否准予丙作为诉讼第三人,《婚姻法》及相关解释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时应准予丙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理由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确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既是客观事实也是法律规定,丙能否作为诉讼第三人不受其与甲的不正当关系之影响。
给“小三”明确的诉讼地位不是对丑恶现象的认可,更不关乎道德,而是为了公正、客观地面对现实,毕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是法官审判案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