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泰兴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此,这起社会关注省高院督办案终于尘埃落定。

 

被告人王某自20087月至今,在该市泰兴镇××路,开设“温州发廊”共招募8 名卖淫人至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在此期间,王某统一为卖淫人取“外号”,办理并代为保管暂住证,提供食宿,约定收费标准、嫖资分成,进行岗前培训,传授应付公安机关检查方法,有时提供避孕工具等。另外,王某在店内安排卖淫活动时,还安排人员望风或反锁大门,以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自20104月起,被告人王某组织卖淫女卖淫达900余次,并将每日嫖资收入记载入账。被告人王某获利计人民币2万余元。

 

泰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招募、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卖淫罪,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