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利刃对这样的“村霸”说不
作者:莫晴晴 周喜春 发布时间:2012-11-27 浏览次数:312
2012年11月21日,一位看上去气势汹汹、脸上堆满横肉的青壮年累犯在启东法院刑事审判庭里接受法律对他的制裁,法院判决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公诉人发出这样的控诉:“被告人张某某,你正当年轻力壮,有一定的技术和生存技能,本应努力拼搏,却好逸恶劳,凭借强健的体魄逞强斗狠,肆意欺辱老人,强拿硬要他人合法财产,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你沾染毒品,且丝毫没有认识到毒品对你个人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朋友、妻子的背叛之不幸虽令你迷茫,但你本应由此崛起,奋发有为,而你却将此作为堕落人世、践踏法制的借口,终于导致今天站在审判台上。你的人生之路如此荒唐,难道至今仍未醒悟?今天,在庄严的法庭上,公诉人真诚希望你不要自暴自弃,坦诚接受制裁,积极接受改造,重新走上人生正轨……”
张某某在村里仗着年轻体健,经常欺负弱小,是村里人人都害怕的“村霸”。去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两次至启东市惠萍镇庙港村十四组施某承包的鱼塘内偷鱼,先后遭到施某、密某阻止。被告人张某某心有不甘,于此后某日晚,驾车携带一条狼狗至施宅,放狗咬人恐吓施某,要求承包该鱼塘。施某无奈以每年1000元的价格将该鱼塘转包给被告人某某。今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携带电瓶、逆变器、丝网等捕鱼工具,至启东市惠萍镇庙港村某鱼塘内偷鱼,鱼塘主人发现后予以制止。被告人张某某不但不予理会还强行捕鱼,并对鱼塘主人谩骂,后在与鱼塘主人争夺电线时将其手臂皮肤抓伤。激起民愤后,张某某欲驾车逃离现场,倒车时将行人及其电瓶车撞到,并不顾行人性命安危仍开车将其向前拖行2米左右。群众见状堵住张车,张遂弃车逃至附近超市,从该超市楼上拿了一把杀羊用的尖刀威胁围追的群众,后又持刀逼迫行人开车带其逃离现场至汇龙镇世纪家园北区北门口。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鱼塘主人前臂多处表皮擦伤,系遭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不足轻微伤。
2012年5月16日,负案在逃被告人张某某的行踪被警方发现,启东市公安局民警陆某受指派着便装驾车追踪至启东市336省道陆家桥西100米处对其进行抓捕。因其他民警尚未赶到,陆某坐在车内等待支援。被告人张某某认为陆是向其要债的人,即持砍刀砍砸陆车窗玻璃,后拉开副驾驶车门,用砍刀刺向陆。陆跳下车,被告人张某某又绕到汽车左侧砍陆,陆用右腿踢挡,被张砍伤右小腿胫前中段。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陆右手背皮肤划伤,右小腿皮肤裂伤,创缘整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2012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朋友家中躲藏时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目无法纪,持凶器随意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另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连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其对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