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结的物业纠纷出路何在?
作者:刘沫 徐吉梅 发布时间:2012-11-27 浏览次数:324
物业管理纠纷从来就不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想联合炒掉“前期物管”,但苦于作为“婆家”的开发商不好打发,就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消极维权”,物管公司因业主拒交费用无力支撑悄然退场,小区因缺乏物业管理陷入混乱……这样纠结的博弈每天不断地在我们的城市中上演。
据相关数据统计,近年来,物业纠纷投诉率排名已经位居前列。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也达到了高峰,业主与物管这对“冤家”已经走到了社会矛盾的尖端。我们不禁要问:业主与物管,究竟是该继续对峙还是互相支持。
业主认识存误区 物管成了“替罪羊”
严某于2004年7月入住本市某小区。2005年5月11日至2009年9月30日,严某以其居住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多次要求物业公司维修未能解决,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事宜为由拒不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并非房屋的施工方或销售方,亦非使严某房屋渗水产生损失的直接侵权人,故严某以此作为抗辩其不缴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不予采纳。
虽然近年来,物管的概念已家喻户晓,但是面对买房后每月要交纳的百余元物管费用,很多市民还是不能完全接受。更有的业主认为,既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就应该一切都让人满意,否则就是只收钱不办事,将很多本不属于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本案中的房屋质量问题都归咎于物管公司,完全忽略了商品质量问题应向生产及销售商主张这一简单道理。
合同约定不明确 阁楼收费惹纠纷
王某于2003年1月7日入住本市某小区。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按照业主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用。王某的房屋位于六楼,属于复式阁楼户型,其产权证登记面积为112.16平方米,阁楼面积为80.72平方米。2004年3月10日至2009年9月30日,王某未按约定向小区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遂以王某欠缴物业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192.88平方米(包含阁楼面积)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费4906.87元及滞纳金2595.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王某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该合同中没有对房屋阁楼收取相应物管费用的明确约定。王某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112.16平方米。故物业公司主张按照192.88平方米(含阁楼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竭诚服务赢满意 业主谅解化矛盾
王某于2008年入住本市某小区。2008年1月29日至2010年8月31日,王某以居住小区环境绿化及安保不到位为由,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主动落实改善小区环境绿化、加强安全保卫巡逻,使得小区居住环境明显改善。王某得知相应的情况后,积极与小区物业联系,主动交纳了拖欠许久的物业管理费用,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
现实中,随着物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很多物管公司为了中标而给出的高承诺往往难以兑现,以至于让业主对物管产生一种怀疑、对立的情绪。而目前大多数物管企业的规模偏小,不能花高成本配置高级专业人才,这也导致相关的服务大打折扣。实际上,物业管理是一种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对等的有偿服务。业主过高要求服务标准和物管擅自降低服务质量,都是违背物管合约的行为。只有业主真正了解物管的含义,才能对物管的工作给予公平公正的评价。另一方面,业主在遇到侵权行为时也不应仅以拖欠物管费方式维权,应通过法律理性手段,如合法设立业主委员会、合理申请维修基金。因为物管公司若因资金无法回拢运转而撤出小区或小区频繁更换物管公司,终将导致物业管理服务无法正常进行,房屋及其他设施得不到正常维修和保养,保安、保洁无人问津,小区物业管理恶性循环的最终受害者只能是广大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