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与电动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货车负全责,承担赔偿责任,货车所在的公司为货车投保过交强险,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交强险以内的部分。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货车司机所持的驾驶证已被扣满12分,这属于条款中所规定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双方争执未果之后,货车所在的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0620日,常某驾驶某交通公司的自卸货车行驶途中,与周某所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常某负全责,法院判决常某赔偿周某的医疗费等共计一百余万元,某交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常某所驾驶的货车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过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30万元。故交通公司因此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赔偿款30万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常某的驾驶证已经被扣满12分,其属于无证驾驶。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交通公司辩称,司机常某虽被扣满12分,但不属于无证驾驶范畴,实施条例仅认定这是违法行为,没有认定其为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没有认定其为无证驾驶,保险合同条款也没有约定扣满12分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交通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交通公司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受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交通公司进行理赔。据此,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30万元。

 

法官点评: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时常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2分,但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其驾驶证也未被交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提出的常某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扣12分属于无证驾驶,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