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律相融 化解家务纠纷
作者:周从华 发布时间:2007-01-26 浏览次数:2444
本网淮安讯:自古就有句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所说的是家庭内部纠纷的复杂,而起诉到法庭的纠纷,更是矛盾尖锐到到一定的程度,处理下来难度很大。但是法官在审理中如果能有效的交替运用情理与法律,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往往能彻底有效的化解矛盾。近日,高沟法庭就一起公婆起诉丧偶儿媳排除妨碍案件调解成功,即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社会效果。
原告周某某与叶某某系夫妻关系,而被告汤某某系两原告三儿媳,被告汤某某丈夫周某已经因病去世。周某在世时,夫妻俩即与父母相处不和,并于1993年举家迁至辽宁省生活,后因周某患病,2003年全家又迁回涟水。但是与原告夫妻仍在一个院子里生活。因双方相处不睦,原告夫妻2004年9月离家生活,其后以要求赡养为由,将周某告上法庭,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周某于2006年5月去世后,原告夫妻更是提起排除妨碍之诉,要求儿媳拆除其建在原告宅基地上的面西三间房屋(1988年建)及三间过道(2005年建)。
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该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虽然矛盾较深,但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无论支持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无益于问题的解决,于是决定对该起案件以调解为主。通过案情的分析,承办法官向两原告指出该份宅基地虽在两原告名下,但被告夫妻婚后即与两原告在同一宅基上生活,被告夫妻1988年在原告宅基地上建房时,两原告并未阻拦。且被告夫妻于1993年迁出十年,回来后仍与两原告在一个院子内生活,两原告亦未表示异议。因此,从本质上说是原、被告在长期共同使用该份宅基地,从法律上讲排除妨碍难以成立。从情理上说两原告在儿子死后仅百余日,即起诉要求儿媳拆除房屋,这一主张也有违社会风尚,不会得到群众的认可与支持,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原告放弃了坚决要求被告拆除房屋的要求,但提出能有一个稳定的晚年生活环境。在做原告工作的同时,法庭也严肃的向被告指出,作为晚辈应当照顾好老人的晚年生活。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让公婆在古稀之年居无定所是晚辈的大不孝。对已有的家庭矛盾只有本着互相谅解的精神才能妥善处理。经过细心的调解,双方终于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协议:1、宅基地在两原告生前享有使用权,两原告去世以后,归被告之子使用; 2、原告所建的房屋、猪圈、墙院等归两原告所有,被告所建房屋归被告所有;3、原、被告共同使用院子,两原告在围墙上另行开门,不从被告的过道出入,以避免矛盾的发生。终于使这一家庭矛盾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