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司机路边临时停车,开门观察不够,车门将经过的路人撞伤。谁来赔偿受害人者损失?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结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司机和车主共同承担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万余元。

 

201110月,被告马某在路边临时停车,开门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车的原告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马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天,支出医疗费3000余元。被告马某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被告闫某是该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出险时在承保期间。原告为维护权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1万余元。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马某 和被告闫某连带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交警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马某 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马某驾驶的某号出租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部分由被告马某和闫某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本案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均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被告马某 、闫某不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