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自愿原则应遵守 主动替人偿债莫抵赖
作者:李永居 发布时间:2011-02-11 浏览次数:368
诚实、信用、自愿、公平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民事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陈某表示愿意承担内侄马某欠张某的一笔债务,并出具一张欠条给张某,后又以种种借口抵赖。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午季之后,被告陈某介绍原告张某将小麦出售给其内侄儿马某,并由被告运输。此后,原告通过被告催要到部分货款,剩余30500元经原告找被告多次索要未果。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原告因被告介绍将小麦出售给被告的亲戚,本身就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后被告自愿承担所余货款,并出具欠条,是对自己民事行为的处分,属债务加入,并不违背法律规定。自原告接受被告的欠条时起,原、被告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与原告之间没有发生买卖关系和债务转移,即与原告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辩解,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直接发生买卖关系,但由于被告的债务加入行为,原、被告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告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