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因骑车打手机,不慎碰在路上沟里摔伤的先生,将损坏路段所属的交通局、建设局告上法院,请求两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122,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交通局赔偿先生损失的60%共计6593元。

2006731日,韩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徐州贾韩公路某厂门南20米处,骑车打手机,不慎车前轮被毁坏路面上的一沟碰坏,韩先生摔倒后住院治疗 22天,花去医疗费9540元。遂状告贾汪区交通局、建设局请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到的伤害,应由侵权行为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驾驶时打手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40%)。根据《公路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交通局对该路段有管理、监督职责,由于疏于管理致使损坏路面没有得到及时养护,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驳回先生对建设局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