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借车人放弃索赔无效

  将自己的私家小轿车出借给他人使用,没想到借车人使用不当出了交通事故,更令车主张女士烦心的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日前,该起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经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张女士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请求得到支持。

  2014年1月,张女士购买某合资品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是在张女士与前夫离婚之后购买的,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2014年7月份,前夫的弟弟向张女士借车私用,在行驶过程中因为超车避让车辆撞伤了路边护栏,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车辆损失60000元,路产损失8000元,保险公司定损确定了损失金额。

  张女士向镇江市丹徒区公路管理处支付了8000元赔偿款,并于2014年9月将车送修支付了维修费用69000元。后在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后,张女士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由于在事故发生后,张女士的前夫王某在公安机关出具了放弃索赔承诺书,所以在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一直不予理睬和处理。诉讼中,保险公司也以此理由拒绝理赔。

  审理中,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保险合同。合同载明: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1288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张女士的车辆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车损险、商业三责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损失68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的前夫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放弃索赔承诺是否有效?承办法官何莉婷告诉记者,根据张女士提交的离婚证、购车证明,车辆是在张女士、王某离婚后购买的,行驶证登记车主是张女士,为张女士的个人财产,保单的被保险人也是张女士本人,因此王某无权作出放弃理赔的承诺,该承诺对张女士不发生拘束力。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核定了损失并且通知了被保险人张女士,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核定损失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直到诉讼时止,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张女士拒绝赔偿的书面通知。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财产损失合计68000元。

  近日,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在全省开展了保险服务业的调查评议活动,评议结果显示,不当理由拒赔、理赔手续繁琐、理赔时间漫长是消费者对理赔服务不满意的主因,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投保容易理赔难”的事件屡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