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淮阴区法院对该院首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进行宣判,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对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周某悔恨不已,当即表示服判。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周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赵某借款,后因未及时归还,赵某向淮阴区法院起诉。2013年8月1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周某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赵某借款52000元,后周某未按调解约定履行,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2月7日,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周某饲养的生猪50头,并向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2014年5、6月份,被告人周某擅自将被查封的50头生猪中约12头卖给他人,并将所得款项1万余元用于归还其他欠款,致使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

  据了解,我国《刑法》314条对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作出了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行为人明知司法机关已经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仍故意转移毁损,是认定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前提。”承办法官崔建坤认为,周某在法院与赵某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本应该按照调解内容履行还款义务,而其不但不归还,还将法院查封的生猪进行变卖,致使赵某部分债务无法履行,其主观恶意程度明显,情节严重,应予惩处。案发后周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