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解百纳遭遇仿冒寒流
作者:丁隽 发布时间:2015-04-02 浏览次数:396
近日,随着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调解履行结束,该公司在江苏省海安县起诉的15起案件,全部结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892年,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之一,百年多来因品质良好,获得良好的市场美誉度,其“张裕”、“解百纳”商标也经注册并长期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
2014年8月,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人举报后查实,发现海安有十余家超市销售的红酒上明显标有 “张裕”、“解百纳”字样,系侵害商标权行为。遂委托南京维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公证处的陪同下,至海安城南张某的文峰超市,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支付38元购买标有“玫瑰庄园解百纳高级红葡萄酒”一瓶,现场取得电脑小片及定额发票,购买全过程由公证处人员监督。此后,取证人员又以类似方式前往奚某,王某、李某以18 到78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含有“张裕”或“解百纳”字样的红酒,随即拉开大家序幕,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诉超市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到3万不等及合理费用及在当地知名报刊消除影响。
收案后,承办法官深入被告销售场所进行调查发现,有些销售者本来销售正宗张裕解百纳红酒,但有人推销价格便宜于正宗张裕解百纳红酒进价,因贪图便宜而购进。有的被告则是因存在债务拖欠关系,便以侵权产品抵债,为使债务尽快结清,未认真考察酒的真假,即同意以涉案侵权产品抵债,又将酒销售给各超市、商店。个别销售者则是明知酒假冒可能性大,但为贪图暴利,自行购买假酒销售。审理中发现,所有被告均未向其商品来源商索要正式发票或者收据,使证明涉案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不足,只有七名案件当事人找到供货商左某,后左某主动找到法院,自愿作为被告加入诉讼并承担七案的赔偿责任。
审理中,原告向法庭出示“张裕解百纳”酒的正品,并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对比,被告均承认所售酒侵犯了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在确定侵权事实后,海安法院确立了此类案件的判决和调解的基本方向,通过分批、统筹协调,案件全部调解结案。
据悉,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境内通过诉讼进行了地毯式维权诉讼,发现“张裕”、“解百纳”商标被仿冒的情况较为严重,市场销售的红酒侵权产品较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法官点评】
随着仿冒技术越来越高,几乎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仅从酒瓶标签以及外包装上的字体、颜色、字间距排列等很难区分真假。对于普通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而言,难以区分部分商品的真假可以说是普遍现象。
然而,只要掌握一些简单的知识还是能区分红酒是否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是酒瓶外标签或外包装标注的商标和生产企业可以进行区分。据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人员介绍,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并未授权许可其他公司使用,如标签上标注的其他商家,又标注了“张裕”商标该酒必然为侵权酒品,“解百纳”商标除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行使用,只授权六家葡萄酒厂使用。如葡萄酒标注了“解百纳”商标,而注明的生产厂家系上述七家以外,该酒业可推定为侵权酒。二是红酒销售价格存在差别。通常来说,正品“张裕”价格为,“解百纳”价格为180元以下,而侵权酒通常价格为70元左右,有的甚至十几二十元,其实,不少个体销售商接到推销商的推销价格时,对酒的真假已经心知肚明,但为贪图便宜和暴力,仍然选择购进并销售。三是能否提供商品来源手续可侧面鉴别真假,一些推销商推销假红酒时,不愿向下级销售商提供合法来源手续,甚至简单的收据也不同意出具,可作为印证酒非正品的重要标志。
系列案件的发生,提醒广大销售商至少把握一个底线,必须向推销商索要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从这条规定看,销售者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除停止销售外可抗辩其他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少销售商正是因为并未索要正式发票,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咽。
借系列案件呼吁广大消费者:擦亮你们的眼睛,借便捷方式区分真假,避免人身、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