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公司返还保险金3.8万

  受雇司机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3.8万元理赔款支付给了公司后,公司却迟迟不将保险金交给司机。司机王某自费治疗完毕后,就与公司展开了漫长的谈判过程。近日,王某将挂靠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日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黄巷法庭审结此案,判决公司如数支付王某理赔金。

  李某有一辆货车挂靠在鑫鑫公司(化名),雇佣货车司机王某跑运输。为了减少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李某要求鑫鑫公司投保了一份无锡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11年11月25日,司机王某驾驶货车行驶在江阴某路段时,与一辆拖拉机相撞,导致两人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治疗花费4.2万元,所有费用均为自己垫付。

  治疗结束后,王某将理赔材料和医疗费发票交给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将3.8万余元打到了鑫鑫公司账户上,但公司却拒绝将理赔金交给王某。2015年1月13日,王某向北塘法院黄巷法庭提起诉讼。

  鑫鑫公司辩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财产险,保险公司将理赔款划给公司符合合同约定,这并不是不当得利。这份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实际车主李某,王某应该向李某主张权利。另外公司还提出,货车到了报废的年限,但车主李某却没有依法报废,只有车辆正常报废后,鑫鑫公司再向李某或者王某返还保险理赔款。

  黄巷法庭经审理认为,基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本意是用于弥补从业人员王某受伤时支付的医疗费损失,鑫鑫公司占有保险金是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鑫鑫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纠纷与王某无关,不能成为其扣留保险理赔金的理由。综上,法院判令鑫鑫公司支付王某保险理赔金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