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不慎炸伤眼 销售者燃放者各担其责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5-03-30 浏览次数:455
春节期间,为了增添欢乐喜庆的气氛,大家都喜欢燃放烟花爆竹。但在燃放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如果燃放方法不当,一旦发生意外,带给人们的是伤痛和悔恨。2015年春节期间,金坛市某村一村民因燃放烟花而被射伤眼睛引发赔偿纠纷。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宋某(燃放者)承担20%的责任,被告庄某(烟花销售者)承担80%的责任。
原告宋某诉称,2015年2月24日,原告按当地习俗“迎财神”,到被告庄某经营的副食品店购买了一些爆竹和一箱烟花。原告在燃放礼花时,被其中一桶烟花射伤左眼球,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因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不成后,以被告销售的礼花存在缺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38500元。
被告庄某辩称,其销售的烟花爆竹都是正规渠道进货,发生意外是因为原告没有按照说明的要求进行安全燃放,才造成的事故,因此被告不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庄某系个体工商户,事发当天尚未取得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资格。宋某购买的庄某销售的烟花中,有一种响烟花在约2米的低空爆炸,未达到烟花爆炸的正常高度,致使原告受伤,其烟花明显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宋某在燃放时没有注意烟花燃放的地点位置、安全距离,其未按照鞭炮燃放的注意事项去操作。宋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宋某左眼球严重受损,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宋某共住院治疗16天,花医疗费3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有一响烟花在约2米的低空爆炸,未达到烟花爆炸的正常高度,致使原告受伤,说明烟花明显存在质量缺陷。再加上被告庄某无证经营,根据相关法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庄某作为烟花的消费者和实际所有人,未按照鞭炮燃放的注意事项去操作,自身存在过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庄某承担原告宋某损失80%的责任,原告因自身过失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说法: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屡屡发生。在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到正规摊点进行购买,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也应按照燃放说明小心燃放,如果发生意外,一定要保存好“肇事”的烟花爆竹残骸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