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自称已结婚22年,因女方离家出走10余年,不知所踪,男方欲断旧缘喜结新缘,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所谓的”离婚“案件,经审查原、被告之间不属于婚姻关系,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个月后即同居生活,1995年8月26日双方育有一女,现年20岁,在苏州上大学。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属于事实婚姻。婚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2001年10月上旬,被告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独自辛苦抚养女儿长大,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被告冯某离家出走14年,对家庭及女儿没有尽到任何义务,现在原告想离婚后再婚,原告认识了一名女士,但因其已结婚22年,民政局不给予办理登记手续,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院查找不到被告冯某的下落,冯某也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于1993年1月相识,1个月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冯某于1975年5月6日出生,至1994年2月1日未达到女方国家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且以后原、被告也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原、被告之间系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实质系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陆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国家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未经结婚登记,不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时双方必须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比如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的疾病等,否则不认可是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