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承包田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5-03-23 浏览次数:508
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十人的农业承包合同转包纠纷案件,十名农户起诉被告王某,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亩并按约支付承包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十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承包地合计29.57亩并按约支付承包金合计约45800元。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8年农村集体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家庭承包土地合计29.57亩。1999年10月10日,原告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发包给被告王某搞规划养殖,合同期至2009年12月30日结束。1999年,被告王某向原告等十户农户支付了第一年的转包款,其余的承包金未支付。2009年12月8日以来,原告以信函和公告要求被告承包期满立即撤除相关设施并支付9年承包金45800元。被告执意不肯,产生纠纷,为此多次争吵,甚至报警处理。
被告辩称,1999年10月,被告与10名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将10名原告承包田29.57亩自愿转包给被告使用,也办理承包面积过户。原告在第一轮承包经束后自愿放弃了承包经营权,第二轮承包后就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因此原告对讼争土地已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受国家保护;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1999年10月,原村民小组代表原告等人与被告王某签订土地转包协议时第二轮土地承包已经完成,根据协议及付款明细表,原告在当时对争议土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协议明确约定转包期限为十年,此后原告也没有以任何形式明确放弃其承包经营权。因此原告仍然是土地承包关系的承包方,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按每亩每年200元主张未支付的转包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被告王某将其开挖成蟹塘后一直养殖经营至今,现转包期已届满,双方经多次调解均不能达成继续转包的协议,被告对属于原告的承包地已失去继续使用的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因螃蟹养殖有一定周期,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在该季收获后予以返还。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国家对农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同时,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承包田属于物权法保护的范围,承包田出租到期后可依法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