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好修改后民诉法中关于检察机关参与、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相关规定,邗江法院与邗江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力促民事执行更加规范高效。

 

加强协调配合,不断激发和谐执行动力。在《意见》指引下,检察院在进行执行监督的过程中将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协调与配合,着重做好与执行和解相关的工作,提升和谐执行工作成效。此外,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检察院将高效介入,与法院、公安机关及时做好刑事案件的相关衔接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邀请参与执行,努力扩大检察监督范围。检察院可以对执行款的发还、执行异议的处理、执行行为等进行监督;法院还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执信访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涉及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与执行,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并促使检察监督工作更加全面、客观。

 

尊重缓执建议,有效确保监督救济实效。当检查机关审查民事执行申诉案件时,可以书面建议法院暂缓执行1个月,自检察建议发出1个月后,检察机关应将案件审查结果函告法院;检察机关还可以针对已经立案审查并决定抗诉的案件提出暂缓执行建议,法院如果不予采纳,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监督措施的务实有效,增加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规范执行的同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