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平常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本是某供货商指望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其多年前客户拖欠货款的心事,没想到被法官火眼金睛发现了这其中“以假卖假”的陈年猫腻而吃了闭门羹。日前,虎丘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被“东窗事发”的售卖假烟案,法官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女士在无锡经营烟草生意,早在1998年她就认识了经常来自己店里批发香烟的苏州田女士。然而,其实沈女士店里的香烟多数都是假货,只不过田女士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照样知假买假,就这样二人合作得还算愉快。直到2001年,因为沈女士被烟草局处罚而牵连到了苏州的田女士,从此二人结下梁子,变成了冤家,而这次沈女士也是特地从无锡赶到苏州来起诉田女士1998年欠下的一笔香烟货款12590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在与原告沈女士核对供货记账单与货款结算单时发现,沈女士批发给田女士的货物有塔山、紫南京、蓝南京、犀牛王、画苑、阿诗玛等共计19箱950条香烟,但是欠款仅仅1万余元,精确对比下来,如塔山、紫南京、画苑的价格仅分别为1.7元/包、2元/包、1.18元/包,虽说是17年前的物价,但这样畸形的低价与正常的市场指导价相距甚远,也实在让人大跌眼镜。法官经过进一步审查,印证沈女士与田女士均曾因售卖假烟被有关机关处罚,故合议庭经审理、评议后认为原、被告经营假烟,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并不具有合法效力,故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悉,该院将进一步整理该案案情,通过“3.15”打假平台向相关行政部门抄报此案售卖假烟等情况,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提醒,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是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而通过从事非法活动(如贩毒、走私等)、非法金融业务等而形成的债务关系均不具备合法效力,广大市民不能简单以为手上握有白纸黑字的欠款“借条”就一定能要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另外,不管是销售者还是供应商,在遇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时,切勿贪图小利,应明辨对方经营资质,如发现不妥应及时抽身。如果从事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换来的是接受法律制裁,同时,这样的行为也毁坏了他人身体健康,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有百害而无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