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索赔权,之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那么保险人此时是否还具有代位求偿权?最近昆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3年8月,刘某驾驶的电动车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受轻伤。事故发生后,市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处理,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后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刘某的医药费和电动车修理费由张某承担,张某的车损费由自己承担。后原告昆山某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了保险金,取得了向刘某的代位求偿权,但遭到刘某的拒绝,遂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刘某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和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即放弃了对刘某的索赔权。既然张某已经丧失了对刘某索赔的权利,那么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也就不复存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昆山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都会向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有时被保险人认为保险人的赔偿金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就贸然放弃对第三人的索赔权,最后只能落得自讨苦吃。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慎重行使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