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脱落伤人 所有者管理不当要担责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 孙锡超 发布时间:2020-09-25 浏览次数:904
句容一女子窦某于某日晚下班返程途中,不幸被某通信公司架设的脱落悬挂的通信电缆绊倒受伤,致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摔伤后,窦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电缆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窦某于是找到该通信公司要求赔偿,但通信公司辩称出具事故认定的交警未通知其到现场核实情况就草率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公司不认可。另外,即使确是公司责任,伤者窦某本身也存在重大过错,至少应承担60%的责任。经多次协商,分歧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见索赔无望,窦某遂一纸诉状将某通信公司句容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电缆发生脱落造成他人受伤的身体权纠纷。
经句容法院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24日20时0分许,原告窦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句容市郭庄区域某自然村附近地段时,被某通信公司句容分公司架设的脱落悬挂的通信电线绊倒,致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该事故经认定,被告某通信公司句容分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次日被送至句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7月10日出院。原告自行委托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和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1月21日,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会诊咨询意见书,意见为:窦某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020年3月3日,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窦某因车祸致左侧颞底硬膜下血肿等颅脑损伤导致精神障碍(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
审理中,被告对原告个人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损伤进行法医学鉴定,2020年8月3日,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窦某因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020年8月4日,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窦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残疾;误工期为六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二个月,营养期为二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受法律保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电线基础设施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其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以保障其基础设施处于安全范围,现被告所管理的电线脱落悬挂,已经对道路上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造成损害,可见该电线已经明显处于非正常的安全范围,故被告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经过事发路段时,对路况疏于观察,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判决由电缆所有人某通信公司句容分公司承担伤者因本次悬挂物脱落造成的各项损失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