捎带邻居回家出事故 法院判决各自承担责任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5-03-19 浏览次数:441
因为同住一个村而且是邻居关系,被告人陈某便开着拖拉机将路上遇到的邻居李某捎带回家,不料途中与汽车发生碰撞,导致邻居李某受伤。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11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陈某在开着拖拉机回家途中遇到邻居李某,经过李某的一再要求,陈某带着李某一起回家。不料,途中与被告人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拖拉机驾驶人陈某和李某受伤。2013年11月,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经鉴定,原告李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X(十)级伤残。2015年1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和张某以及肇事车辆所在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9万多元。
庭审中,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之间属于好意同乘,自己驾驶拖拉机在回家途中遇原告,打招呼要求带其回家,自己出于与原告系邻居关系,并且在原告一再的要求下,同意原告乘坐,原告在明知拖拉机不能乘坐的情况下,仍要求乘坐,其本身存在过错,故在自己承担的次要责任的范围内,原告李某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乘坐被告陈某的拖拉机系好意同乘,原告应明知拖拉机不能乘坐,自身有一定的过错,陈某本应知道拖拉机不能载人,而放任原告乘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0%,被告陈某赔偿20%,原告李某本人负担10%。经核算,原告李某的经济损失为67000多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49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18000多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0%,即12000多元,由被告陈某赔偿30%即3700多元,于是依法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000多元,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