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中法院在依法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时,被执行人叶某使用辱骂、推搡、脚踢等暴力方式抗拒执法。为严厉打击执行中妨害公务的行为,吴中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1万元,叶某这才悔过并履行了付款义务。

  2013年,秦某与叶某因为转租蟹塘事宜起了纠纷,造成秦某的经济损失,吴中法院判决由叶某赔偿秦某9.1万元。但叶某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秦某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兑现,在2014年8月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叶某给付9.1万元及相应利息。

  叶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且拒不到庭。经法官反复催促,3月4日,叶某才终于来到法院接受调查,但提出自己和申请人秦某还有其他纠纷,要求一并协商解决。法官核实情况后通知秦某到庭,但叶某不愿等候坚持要离开。法官明确告知叶某,作为被执行人在申报财产等事实未查清前不得离开法院,如强行离开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叶某仍坚持离开,甚至对现场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以撕扯衣服、手推脚踢等暴力方式抗拒执法。

  由于叶某的行为已构成以暴力方式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吴中法院依法对叶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0元的强制措施。

  次日上午,叶某的家属将本案履行款及罚款全额交至法院,叶某也写下了深刻的悔过书,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道歉。鉴于被执行人在被拘留后悔过态度良好,法院依法对叶某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工作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要存在妨碍法院正常执行公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被执行人叶某妨碍法院正常执行公务,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和罚款,维护法律权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