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被定工伤 公司起诉肇事者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5-03-17 浏览次数:510
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是否要充当“冤大头”,支付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肇事者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
2013年3月的一天下午,在句容某公司工作的受害人文某在下班途中与肇事者蒋某驾驶的机车相撞,致文某受伤。文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6月,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文某为工伤。经鉴定,文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2014年3月,经仲裁机关调解,文某与所在公司达成协议,由所在公司向文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8.5万元。在全部支付完上述费用后,2014年8月,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蒋某给付各项费用合计8万多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误工费等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该案中,文某所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先行承担的应由侵权人蒋某赔偿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可以向蒋某追偿。经过核算,依法判决被告蒋某给付句容某公司人民币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