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作者:吴欢 胡斌 发布时间:2015-03-12 浏览次数:509
消费,是一个与群众密不可分的话题,消费者的理性和商家的诚信对消费纠纷的形成具有“催化剂”作用。在第3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和新“消保法”实施一年以来,常熟法院精心挑选三个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警示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大商家诚信经营。
没有红茶“准生证” 店主被判退一罚十
【案例详情】
2014年5月18日,孙某在网上某白茶“旗舰店”购买“秘制工夫红茶”35盒,共计980元,并获取该网店开具的相应发票。然而,在收到货物后孙某发现,与这“红茶”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却存在问题,这批产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食品品种为绿茶而非红茶。略懂茶艺的孙某觉得,生产红茶、绿茶分属于两种不同的工艺,厂方仅有生产绿茶许可证不能代表所生产的红茶亦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14年11月20日孙某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涉案产品乱用执行标准,没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系违法生产,要求该网店退还其货款980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付原告货款的十倍赔偿金9800元。
【法院审理】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包装上载明的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仅为生产绿茶,并无许可生产红茶,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取得生产许可,且被告也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的行为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980元并赔偿9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白茶“旗舰店”退还孙某货款980元,并赔偿9800元,合计10780元。
【法官点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进口食品条形码有学问 消费者购买要谨慎
【案例详情】
2014年11月16日,陆某在某大卖场购买了进口奶粉一罐,花费353元,该品牌奶粉外包装上标注条形码并注明“原装原罐进口”,但细心的陆某发现在该品牌奶粉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代号,这样的奶粉符合食品安全法吗?心存疑虑的陆某在与卖场协商退货未果后,次日便一纸诉状将该卖场诉至法院,认为该大卖场销售的进口奶粉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退回货款353元,并十倍赔偿3530元。
【法院审理】
常熟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至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证实本案所涉商品系进口预包装食品,按照国家对于预包装食品相关规定,进口商品并不适用该规定,此类商品无需标注产品标准代号。庭审中双方对于涉案奶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适用十倍罚则,各执一词。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在我国生产特定的工业产品的企业需取得生产许可证,本案所涉商品系进口商品,并不适用该规定。同时,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且并未要求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销售的奶粉并未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当下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充斥于各大卖场的货架,进口食品所适用的相关规定不同于国产食品,因此消费者尤其要注意鉴别这些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一方面尽量选择相对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另一方面也注意提高鉴别力,比如对照国家对于预包装食品相关规定,留意这些商品应当标示的要素是否齐全,在无法确认该食品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尤其要谨慎购买,一旦发现购入不合格商品后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当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尽量“货比三家”,不要盲目追求外国商品。
穿蚕丝能“治病”?小心踩到虚假宣传“地雷”
【案例详情】
2014年3月,郑某被网站上“穿蚕丝衣服,不仅能防止紫外线辐射、抵抗有毒细菌……还能促进皮肤细胞新陈代谢……”的广告语吸引,为母亲在网上购买了几件蚕丝衣服。某日正乐滋滋地向朋友展示自己新购的“宝贝”,没想到却收到了这位朋友的提醒:“具有治疗作用的产品大多为药品,蚕丝衣服对皮肤是否有保健治疗作用,这个有没有相关的医学资料呀?”随后蚕丝的治疗作用也在郑某心中产生了疑问。在查询相关医学资料后,郑某认为该蚕丝衣网店的广告语存在明显虚假宣传。9月4日,郑某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店退回其货款2605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7815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郑某认为该网店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在网页上用绝对话的语言来描述该蚕丝衣防止紫外线的功效,把蚕丝衣描述成“安全服”,对其功能存在严重的夸大,以不符合实际的“噱头”来达到提高销售价格的目的。被告蚕丝衣销售者某网店则认为,他们网页上的描述是根据某网站内容照抄的,且每件桑蚕丝全都有苏州质监监督局的报告,价格也是平价销售。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由网店退还郑某货款2605元,并支付赔偿款5000元。
【法官点评】
随着商品销售竞争日益激烈和电子商务的竞争白热化,某些经营者为了吸引眼球以提高销售数量,在广告中做出与商品实际内容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而购买商品,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情况下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新《消保法》规定,这样的情形经营者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希望新《消保法》能尽快普及并深入人心,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提高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构建一个诚实信用的和谐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