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迟迟不进行清算,且继续以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那么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呢?是单独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还是由公司和股东一起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昆山某公司于2011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进行清算。2012年,被告昆山某公司与原告石某发生业务往来,石某为被告昆山某公司供应货物,后被告昆山某公司迟迟未支付货款,原告石某催讨无果,遂诉请法院判令由被告昆山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昆山某公司的股东张某和芦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昆山某公司的两个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昆山某公司的股东因未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情况,故本案最后判决由被告昆山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昆山某公司的两个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及时进行清算,若为逃避债务而迟迟不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则股东应在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