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不执行法院判决 赖地不还进了牢狱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5-03-10 浏览次数:420
在法院已经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进而导致法院再次判决,判决生效后,仍长期占用并耕种该土地,使得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得不到实现。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吕立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0年起,吕立全与吕立刚约定由吕立全耕种原由吕立刚家经营的4.97亩土地,同时约定吕立刚随时要,吕立全应随时返还。后吕立刚欲耕种该土地,但多次索要均遭到拒绝,吕立刚遂向沭阳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6月11日,沭阳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吕立全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其侵占的土地还给吕立刚经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吕立全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沭阳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随即继续侵占该土地,拒不归还。致使沭阳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再次作出判决:被告人吕立全不得妨碍吕立刚耕种该土地,并要求被告人吕立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吕立刚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吕立全再次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继续耕种该土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沭阳法院于同年6月5日向被告人吕立全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2014年6月6日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于同年7月18日发出公告,要求被告人吕立全自公告发出之日五日内将该土地的经营权返还吕立刚,但被告人吕立全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吕立全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9月17日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期间被告人吕立全仍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直至被告人吕立全被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被告人吕立全才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吕立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立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立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吕立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立全在归案后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