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市民王女士打算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然而让她大吃一惊的是,工作人员告知其正处于“已婚”状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王女士赶紧咨询律师后方才得知,其与前夫荷兰人亨利两年前在荷兰的离婚判决需申请我国法院承认,才能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

  这是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经过审理,该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该荷兰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既然已经在国外离婚,为何还要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随着对外开放和交流的增多,近年来跨国婚姻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离婚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记者从苏州中院获悉,近些年来该院受理的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案例还不足10起。

  据该院民四庭副庭长吴宏介绍,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很多旅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经常居住地诉讼离婚后,往往认为既然获得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双方间的婚姻关系当然即告终结。

  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我国法院承认,否则双方在国内法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导致当事人可能无法再次在国内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被认定为重婚,而重婚系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从而使得当事人处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中。

  吴宏还讲了该院近期受理的一个案例。甲男与乙女均为中国国籍,二人1985年在中国登记结婚。此后二人于1998年在新西兰协议离婚,并获新西兰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双方均未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后甲男与丙女(中国国籍)自2004年起确立同居关系,2013年1月育有一子,2013年3月双方在美国登记结婚并获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2013年10月甲男意外身亡,未有遗嘱。乙女以甲男合法妻子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丙女遂持新西兰法院的离婚判决另向法院提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之诉,要求确认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关系自新西兰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时即告终结。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如何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据介绍,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与我国有司法互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但实践中与我国签订司法互助协议的国家并不多,而且这些协议有的并不涉及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因此,大部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都需要当事人向其中国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申请承认。

  申请时,申请人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文书、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相关当事人出庭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还要经过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当然,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的,当事人仍可选择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当事人对离婚诉讼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二者只能择一。

  嫁给老外要提高法律和证据意识

  对于已经或将来可能与外籍人士走进婚姻殿堂的市民,吴宏还提醒,为了避免婚后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一方面要增强法律观念,对配偶所在国、双方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提高证据意识,对于双方共有财产、日常大额经济支出等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最后,跨国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先小人后君子”,避免事后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