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私教不满意,健身课程能退吗?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张天沿 发布时间:2020-09-29 浏览次数:837
2018年3月,原告A与被告B健身会所签订《入会契约书》、《私人教练练习协定》,在B健身会所购买减脂、康复等私教课程12份,课程总计506节,共付费108280元;原告另外还购买了12节游泳课,付费2160元。《入会契约书》、《私人教练联系协定》背面均载明了《会员守则》,约定:会员签署协议并缴清相关费用后,会员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B健身会所在扣除相关合理费用后退还余款;在前述期限外,非本会所原因会员所缴纳费用不予退款;如因会员个人原因不能进行锻炼,会员可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一次(仅限一次),会所按店内公示收取转卡费用。2020年5月,A以B健身会所的私教未合理安排课程及健身器材等原因,导致原告脚部受伤,且私教离职、更替频繁,在私教课程中进行课程推销多过提供专业指导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协议,退还剩余课时费用85501元。B健身会所对A主张的私教及游泳课时费用金额没有异议,但不同意解除双方之间协议。后因双方未能就退款事宜协商一致,A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具备可强制履行性,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非因被告原因会员所缴纳费用不予退款,但该条款是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且该条款排除了原告主要权利,故该条款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入会费用、课程费用等合计85501元,被告辩称为原告提供了运动礼包、专用工具、停车券等服务,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可能负担的相关成本,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入会费用、课程费用等费用共计76950元,对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健身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长。各类健身机构纷纷推出五花八门的预付式低价折扣来吸引消费者,而健身服务中的一些风险也随之而来。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健身预付卡时,一是要谨慎地甄别健身机构的资质,选择规模较大、设备齐全、信誉良好的企业;二是仔细阅读健身机构提供的协议,注意口头承诺应落实到协议中,并且审查协议是否存在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或者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规避健身房责任的内容;三是支付服务费用时,注意向商家索要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票据,如遇健身房违约、违规经营情形,及时留存书面证据,以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健身服务,切忌盲目跟风、冲动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