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当赔偿机动车财产损失?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陆婷婷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次数:881
2017年6月,袁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魏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致使两车受损,魏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机动车的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的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将车辆维修费用赔偿给袁某,后袁某同意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起诉要求魏某支付车辆损失代偿款。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魏某作为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当对机动车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未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对机动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立法本义应当是为了促使驾驶人尽到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避免给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或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而予以上述规定。其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民的人身权益高于财产权利,因此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方对于机动车方财产损失无需赔偿。因本案车辆损失系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非机动车方无需赔偿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则保险公司也无法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利。
【法官说法】
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在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相比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的损失往往更大,常常是机动车方仅仅财产损失,而非机动车方不仅是财产受损,人身损伤更大。在此情形下,道路交通法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未规定非机动车方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方对于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无需赔偿,而对于机动车方的人身损失,在实践中一般视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