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原因无法完成一对一线下辅导,退费却遭拒,法院判决:退!
作者: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侯盈 赵玉民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次数:994
原告崔某报名参加线下一对一辅导课程,由于疫情原因,培训课程终止,考试取消,崔某开学返校,合同无法履行,培训学校却不愿返还课程培训费。日前,鼓楼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判令被告返还培训费8358元。
2020年1月21日,原告崔某到被告某雅思培训学校报名学习“雅思口语及写作培训”,并于当日签订了注册报名表、培训协议书。原告在被告处接受一对一口语和写作课程辅导,10次课费用共计9950元。
1月27日,原告上了一次培训课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培训课程中止,原告报考的2月份的雅思考试取消,3月、4月、5月的雅思考试也均因疫情而取消。学校开学后,原告返回哈尔滨继续上学。崔某的家长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找到校方想要返还剩余学费,却遭到拒绝,遂起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教育培训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该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可以强制履行。
一、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一对一进行线下学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相关规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培训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二、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部分予以返还。现原告向被告主张退还所缴纳的培训费,被告依据已约定的“付款后不退费”为理由,拒绝退费。“付款后不退费”的约定应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的责任,应认定无效。
三、实际已上小班课3课时,原告称系免费试听,未提供证据证实,认定培训费为597元;后双方约定为雅思写作一对一课程,已上2课时,培训费为995元。学费中所包含的500元报名手续费属于培训费用,退款时不应扣除。
最终,鼓楼法院判定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83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