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青年酒后猝死单身宿舍谁之过?
作者:赵园园 发布时间:2012-11-26 浏览次数:272
近日,苏州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原告因儿子酒后猝死,将同饮者告上法庭。
何军和刘波是好朋友。去年12月24日晚,何军应好友之邀到其家中喝酒。期间二人推杯换盏、划拳斗酒直至深夜。由于饮酒过量,何军醉得左摇右晃,于是只好在刘波的搀扶下回到了单身宿舍。当时刘母正在宿舍,于是刘波将何军扶至床上便离开了。此后刘母也离开了儿子的宿舍。次日,何军的同事见其迟迟不上班便来到宿舍,在敲门没有应答后求助保安打开房门,竟发现何军已经死亡。后经鉴定,何军的死亡原因可能为酒精中毒或吸入性窒息。何军家人得知消息后难抑悲痛,认为何军大量饮酒致死与刘波找其饮酒,并且在其醉酒后未细心看护有直接关系,遂将刘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波承担赔偿责任并弥补因何军死亡造成其家人的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何军应认识并预见到大量饮酒对其身体将造成巨大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但他仍放任自己、不加克制地大量饮酒,最终造成醉酒后死亡的结果。何军对自己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波邀请何军至其家中饮酒,对何军既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也负有对损害结果的预见和避免发生的义务。饮酒过程中刘波没有劝阻何军过量饮酒,在何军醉酒后也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何军醉酒后因无人照看、未及时就医而导致死亡的后果有一定过失。鉴于刘波在何军醉酒后将其护送回宿舍,并将何军交托给当时在宿舍的何母,因而可以减轻其责任,承担该案的次要责任。而何军母亲在儿子醉酒后并未悉心照看而是离开何军宿舍的做法客观上对何军死亡的结果也有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刘波赔偿何军家人10000元人民币,对何军家人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