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鸽协会是由广大信鸽爱好者自愿结成的组织信鸽运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加入信鸽协会应当服从协会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协会章程。最近,海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两起因遭停赛和被开除会员资格而引发的成员与协会之间产生的纠纷。最终,法院以此类行为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张某和王某都是信鸽协会资历较深的成员,因在信鸽竞翔活动中违反相关规范被信鸽协会处罚,分别被开除会员资格和停赛两年,二人愤愤不平,认为协会的处罚决定违反了协会章程,故诉至法院,要求信鸽协会为其恢复会员资格并赔偿损失。

信鸽协会抗辩称,信鸽协会是群众性自治自律组织,遵循自愿原则。协会章程中对扰乱比赛会场、抢夺赛事用品、殴打赛事负责人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因张某和王某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对二人依信鸽协会章程、中国信鸽竞翔规则条款以及2018年春季竞翔规程等规范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程序正当,系协会内部管理行为,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海安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体为信鸽协会与其会员,争议事项为信鸽协会对其会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信鸽协会是由信鸽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的信鸽组织,其业务范围包括宣传法规、业务培训、组织竞翔、经验交流,信鸽协会与会员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信鸽协会系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其对所属会员作出的取消会员资格或取消两年参赛资格的处理决定属于信鸽协会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二人的起诉。

二人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判。

法官后语:信鸽协会系案涉信鸽竞翔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在行使管理、组织职能时与参赛者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信鸽竞翔属于竞技体育活动,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的纠纷,应当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因此,二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