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借条下方潦草签字否认提供担保,能否认定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3月1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认为永昌公司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判决永昌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1月,蒋山向刘才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2年,借款转入永昌公司账户。永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君(持股比例达到94%)在该借条下方写了一行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此后,刘才按照借条约定向永昌公司转账30万元。

借款到期后,蒋山未能归还,刘才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山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永昌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永昌公司辩称蒋山系挂靠公司承接工程,根据永昌公司内部规定,挂靠人对外借款需得到公司批准,故公司法定代表人才在借条中签署“同意借款……”。而杨君本人称因为不想提供担保,所以其在借条上写的是“同意杨君 杨君”。原告刘才主张杨君书写的内容为“同意担保 杨君”并称案涉借款最初借期为1年,原始借条中永昌公司即提供担保,案涉借条系借款到期后双方协商将借期改为2年后重新出具的,并提供2020年5月换据之前的借条照片一份。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永昌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公司内部规定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蒋山或其他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对外借款的类似审批手续或借据。根据刘才提供的2020年5月换据时的原始借条照片,该借条中的担保人处盖有永昌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杨君的签名。同时,从习惯角度考虑,虽然字迹潦草,但解释为“同意担保 杨君”更加符合常理。杨君作为永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达到超过三分之二,其行为能够代表公司,因此永昌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遂判决蒋山偿还刘才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永昌公司对蒋山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后,永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认定永昌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是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君签字的内容,虽然杨君字迹潦草,但是从刘才提供的证据以及书写习惯来看,可以认定杨君所写内容为“同意担保”,因此认定永昌公司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并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